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73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现就2019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2019年3月1日至4月30日。
二、审核对象:2018年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州本级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核定材料及地点:请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已安排就业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年审手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花名册、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工资支付凭证及社会保险缴费资料,到湘西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残联窗口办理审核手续。不按时办理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将由税务部门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说明:
1、《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1、《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的“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2、用人单位审核资料齐全,可电话预约残联窗口工作人员上门办理审核认定服务。
3、从2017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一般按月缴纳,安排有残疾人的,须同时提供州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审核认定书。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咨询电话:0743-8225137 8254294
投诉电话:0743-8222165
湘西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