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73号),现将2016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时间:从2016年3月1日至4月30日止。
二、核定对象:与州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其他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及时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
三、核定材料及地点:请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已安排就业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到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核定手续。不按时办理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说明:《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的“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执行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之前的计算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从2016年起,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统一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咨询电话:0743-8225213 8254294
投诉电话:0743-8222165
湘西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2月29日